根据惠州市政府十届130次常务会议精神,受市政府委托,现将《关于的实施办法》(征求意见稿)公示。如果您有任何意见或建议,请于2010年10月15日前发送传真或电子邮件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。传真电话:0752—2309366,电子邮箱:hzjjzdjgk@126.com。
特此通告
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道路交通秩序,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就《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》(惠府【2009】124号)的贯彻实施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标准GBl7761—1999《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》,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,具有两个车轮、设计最高时速不大于20km、整车质量不大于40千克、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、能实现人力骑行、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。
轻便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,其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km/h,且若使用内燃机,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(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)。
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,其最高设计时速大于50km/h,或若使用内燃机,其排量大于50ml的的两轮或三轮车辆。
登记规定
第三条 2010年12月1日起,电动自行车和轻便摩托车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登记;轻便摩托车登记截止日期为2011年4月30日。登记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公告。
惠城区三环过境公路以内居民未登记的摩托车,继续执行2003年的规定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。
第四条 2011年5月1日起,电动自行车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,方可上道路行驶。
(一)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,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的通行规定。
(二)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的,处警告或者20元至50元罚款。
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大力查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,维护道路交通秩序;可以依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资料,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车主进行处罚。
(三)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对罚款无异议的,执勤民警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。
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;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,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。
(四)有下列情形之一,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:
1、未依法登记,或登记后没有随车携带行驶证的;
2、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。
第五条 2011年5月1日起,轻便摩托车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,方可在市区非禁行区域道路行驶。
(一)市区设立以下轻便摩托车禁行区域:
1、 环城西路—鹅岭北路;
2、 长寿路—南坛路—下埔路;
3、 云山西路—惠州大桥。
以后市政府将根据市区道路交通保有量的实际情况,逐步扩大限行区域。
(二) 驾驶轻便摩托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摩托车的通行规定。违反摩托车通行规定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照相关规定,对驾驶人进行处罚。
(三)有以下情形之一,可以扣留其轻便摩托车:
1、未依法登记,或登记后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;
2、驾驶人没有轻便摩托车准驾资格,或者虽有轻便摩托车准驾资格,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;
3、在限行区域的道路上行驶的;
4、搭载乘客超过1人的;
5、依照法律法规可以扣留摩托车的其它情形的。
第六条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摩托车禁止上道路行驶;无惠城区入城标识的摩托车禁止进入三环过境公路以内范围行驶。
违反前款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。
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惠城区、仲恺高新区。
大亚湾区、惠阳区的电动自行车和轻便摩托车管理办法,由大亚湾区和惠阳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,根据各自城市发展和交通管理实际需要制定,报惠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发布实施。
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 本帖最后由 惠州交警支队 于 2010-9-16 10:51 编辑